公务接待应禁酒
| 招商动态 |2016-10-26
无酒不成席。长期以来,官场酒文化在公务接待中约定成俗,衍生和助长了大吃大喝的奢靡之风,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高档酒水,有效规范了公务接待,清廉务实的党风政风基本形成。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公务接待饮酒带来的弊端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有的中午喝酒,延误了下午工作,晚上饮酒,次日工作不在状态,群众对此反响很大;有的醉酒之后丑态百出,极大地影响了公务人员职业形象;有的干部因长期饮酒、超量饮酒,身体不堪重负,损害健康,甚至喝丢性命;有的酒桌上推杯换盏,甚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助长了歪风邪气。
公务接待饮酒,伤害的是自己身体,损害的是干部队伍形象,喝掉的是公款,影响的是工作开展,百害而无一利。为此,建议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出台公务接待禁酒令,并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一是辖区范围内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因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等特殊情况需适量饮酒的,需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批。
二是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不准私人自带酒水。
三是严格问责,科级以上干部违反禁酒规定一次,对本人予以停职或者免职;科级以下干部违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以此做到令行禁止,板上钉钉,起到禁令的威严和震慑作用。
四是明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设立举报平台、财务检查、审计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公务接待饮酒问题进行不定期督查,使不遵守禁酒令的情况无处藏身。
五是转变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不再把喝酒当作是一种尊重与爱戴他人或者被尊重的传统礼仪,让公务接待禁酒成为所有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务接待或被接待过程中的一条行为准则,成为一条不可逾越也不敢逾越的铁令与红线,成为一种始于自然的良好习惯。
